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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按普通住宅收费
《标准》(草案)中规定,物业收费标准将有两个基准价格:普通住宅为0.90元/建筑平方米/月,经济适用房为0.55元/平方米/月。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物业管理企业还可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基准价标准基础上按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向上浮动10%。
《办法》(草案)指出,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以及不符合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眼2000?演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房改房物业费不能涨
同时,《办法》(草案)规定,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以及不符合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的住宅区,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的,执行原收费标准,如要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总计不能高于基准价浮(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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