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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局答记者问:住房公积金等无需纳税
2005-09-07 15:02更新 来源:转载文章 1页/共3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税改革澄清五大疑问核心提示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并将于9月下旬举行专题立法听证会。为什么把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在1500元?为什么要全国统一标准?为什么低收入者也应纳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是否缴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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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针对个税改革的种种疑问,记者近日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

问题一为什么要进行费用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

但“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问题二1500元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研究确定这一费用扣除标准时,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以全国平均的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水平较高的现实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不是专门对高收入者征收的,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应当一致。

二是政策落脚点应当主要放在城镇人口。因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占我国人口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村居民(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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