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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新规10月10日生效 中介不再可以吃差价了
2005-09-29 13:33更新 来源:转载文章 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孙洁

这种中介“吃差价”的行为终于有明确的法规可以处罚了!记者获悉,南京市工商局和南京房产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规范南京房地产经纪市场的若干规定》将于10月10日生效,其中对房产中介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十一条规定。

据了解,“吃差价”是房产中介的痼疾之一,但令房产管理部门无奈的是:国家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次《规定》中明确:房产经纪人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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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也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这为处罚此类行为首次提供了依据。

《规定》提出,房产经纪人应当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共同监制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也就是范本合同,供当事人选用。

《规定》还明确了房产经纪人“负责制”:中介里张贴的房源信息,除了标明房屋坐落、面积、建筑物状况、价格等之外,还要写明产权状况,房屋是否查封、抵押、出租也要弄清楚,包括房主的特别要求在内,这些信息的发布要有经纪人的署名。

房产经纪人要将自己的基本情况在中介的橱窗等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接受公众查询、市民举报。记者孙洁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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