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说事儿:小区会所和绿地最易引起纠纷 |
| 2007-03-22 16:27更新 来源:大洋网 | 发表评论 | 第1页/共3页 <<上一页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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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建筑所有权类
会所改做酒楼业主抗议
关键词:会所收益权
事件:天翔花园高级会所出售改做酒楼
关于会所的纷争,最为普遍的应该算“会所变为酒楼”这一情况了。2005年3月的一个晚上,天河区天科路天翔花园数十名业主围坐在小区会所内,抗议开发商私自变卖会所改建酒楼。会所内悬挂着“严厉谴责无良发展商非法变卖会所改建成酒楼”、“无良发展商,还我会所和房产证”等横幅。
据报道,业主称他们于1999年以“每平方米近万元的高价”购买天翔花园的物业时,在广州市天翔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地产)的广告、小区的规划图,小区的公约、合同上,都注明小区内设有会所,而且发展商在售楼和交楼时也讲明该会所是天翔花园的会所。但2005年3月初,业主们突然被告知,发展商要将会所卖掉。业主们从房管部门的资料上看到,天翔地产并未将会所的资料申报房管部门,而只是作为一个临建的售楼部存在,这与此前开发商的宣传和承诺并不相符。
据说,开发商要将这个“售楼部”卖给商家经营酒楼。就在业主与开发商争执不下时,3月15日,天翔花园会所买家突然请来施工队进驻会所开始装修,遭到了业主的阻止。
针对业主的不满,天翔地产于当年3月22日致函业主,对会所的权属和使用问题作了澄清:“天翔花园会所是发展商的自有物业”,因此才“合法进行转让”。天翔地产称天翔花园第二期项目开发中,已预留了正式的会所场地。但这种承诺明显不能让业主满意,因此业主聚会抗议。
业主委员会一名代表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开发商有关负责人一直没现身。
律师点评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礼愿认为,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草案第七十六条中本来是将会所与车位并列一起作出规定,但是最后通过的《物权法》则把会所问题与车位问题区分开来。詹律师认为,关于会所的纠纷问题,适用该法第七十三条中所说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范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是,此前的小区会所纠纷是否合法,则很难去界定。这是因为,《物权法》在今年10月1日才正式生效,法律是没有追溯力的,所以即将执行的《物权法》没有办法去解决以前出现的问题,只能期待日后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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