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说事儿:小区外墙广告收益归业主
|
| 2007-03-22 16:36更新 来源:大洋网 | 发表评论 | 第1页/共4页 <<上一页 | 下一页>> |
| 本 周 推 荐 |
![]() |
[资讯]集资建房不能厚此薄彼 [资讯]个人合作建房需在质疑中反思 [社区]高房价让年轻人不生娃 [社区]到底是谁在忽悠房价? |
![]() |
[画报]金巧巧极致诱惑的家 [画报]欧式沙发奢华贵族气质 [幻灯]国外美女激情淋浴房 [幻灯]歌手韦嘉的红粉世家 |

|
||||||||||||
|
||||||||||||
扰民类
发禁令杜绝高空掷物
关键词:高空掷物
事件:高空扔烟头垃圾
近期,广州海伦堡业主代表团经常接到业主、住户反映楼上住户有扔烟头和其他垃圾杂物的现象。业主代表会指出,高空掷物的行为,不仅影响居住环境,同时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此,2007年3月13日,业委会发出“抵制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共建文明社区”的呼吁,并提出5点倡议。包括:全体业主要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防止高空坠物。与物管一起通过修改和完善《业主公约》来制约业主“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希望物业管理处发现高空抛物或坠物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制止或整改,并依据《业主公约》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管理。律师点评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胜分析称,《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如果该决定侵害了业主个体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商机无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