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楼市温柔一刀 非普宅未住满5年转让要交税

发表时间:2007-06-14 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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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征非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将从7月15日起实行 (资料图片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天(13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就上海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5日起,个人转让一定年限内的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转让房产总收入0.5%的土地增值税办法;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则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海并非率先在个人住房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城市。从去年12月1日起,北京已经对个人出售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只是核定征收的税率为转让价格的1%、高于上海的0.5%。而杭州则是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核定征收的税率为转让价格的0.5%。

《上海证券报》了解到,上海地税局已经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下发《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26号),通知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

如果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是: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另外,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非新税种

上海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总监陈宁介绍,我国在1995年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对开发销售环节和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征收都作出了明文规定,上海这次的标准也是按此制订的,而非新增税种。同时,上海已从2005年6月1日起对花园洋房和独栋别墅这两类非普通住房的转让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次通知则是将征收范围扩至所有的非普通住房。

市场人士认为,根据规定,居住未满3年的非普通住房转让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按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有些非普通住房转让的税收成本恐怕就比较高了。不过这次上海确定了转让收入0.5%的核定征收税率,这个比例不算高。所以我觉得和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一样,要看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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