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07年度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昨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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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8 10:57更新 来源:大洋网 | 发表评论 | 第1页/共2页 <<上一页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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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婧)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发布了2007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从昨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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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收费标准未变,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规定,适用对象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普通住宅”变为了“住宅”(不含别墅),并规定适用此标准的小区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同时,物业服务水
平超标准、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高过政府指导价的物管费标准,但必须上报物价部门审批同意才能执行。这意味着目前物管费标准高过政府指导价的小区要尽快上报物管费标准。
新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扩大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规定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价部门也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条件及其标准的制定程序,即:适用政府指导价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物管企业要将收费上报当地物价部门,物价部门将在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
对于“普通住宅”更改为“住宅”(不含别墅),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主要是根据省物价局规定而作出的改动。一些业主和小区表示,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优质优价政策的细化有利于消除纠纷,理顺价格。
此外,政策还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收费行为。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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