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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业委会权利再成焦点
2007-03-14 09:42更新 来源:转载文章 发表评论 第1页/共2页 <<上一页 |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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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都在关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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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中,由于法规事关每个居住者的切实利益,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大家最关心的要数对业主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这是涉及到每一个居住者居住条件的大事。此外,对物业公司招标等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业主定位问题凸现

该修订草案针对近年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个别委员的一些实际情况,对决议的作出、违法决议的撤销、业主委员会的解散等明确了规范操作要求,以完善自律机制,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教授李钊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规定,容易导致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力。“第五十八条写得非常好,这可以有效防范业主委员会委员滥用权力,体现了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称和平等。”

李钊所称赞的第五十八条内容为:“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李钊认为,该规定超越职权决定的责任承担可以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力。

该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解散。对此,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生敏则建议取消该规定。

“原因是有关民事权利由权利人提出。业主委员会侵权由业主或被侵害人提出请求,20%以上业主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拒绝执行时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召开,拒不召开时可以由社区工作站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刘生敏表示。

刘生敏同时认为,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提法不好明确,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已经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这些问题,因此,本条例不宜另外提一些没有依据的内容。

该修订草案在明确政府各部门监督职责的同时,规定了由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和主持,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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